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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民一初字第014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程某与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凌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1410—1号原告:程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凌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程某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凌某的银行存款。本院认为: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凌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程家宾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汪 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