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刘爱金与深圳地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刘爱金与被执行人深圳地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16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货款1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案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向本院缴付执行款人民币10050元(含本案执行费),本院已将人民币10000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本院已扣缴。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169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本院已扣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169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