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唐正龙与王开玲、周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正龙,王开玲,周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唐正龙,职工。被执行人:王开玲,经商。被执行人:周文斌,经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天民一初字第020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本案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文斌在天长市天发广场东侧住宅4号楼4-2001室有商品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文斌在天长市xxxx的商品房一套。二、被执行人周文斌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周家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