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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民一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程超立与肖东玲、南漳县红十字会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超立,肖东玲,南漳县红十字会医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民一初字第00008号原告程超立,工人。被告肖东玲,无业。被告南漳县红十字会医院。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徐庶路1号。组织代码:42051586-X。法定代表人付道安,院长。委托代理人曾庆虎。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超立与被告肖东玲、南漳县红十字会医院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在自愿前提下进行了和解,原告程超立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超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超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程超立负担。审判员  张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肖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