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东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东民初字第812号原告吴某某,女,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康某,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郭启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古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