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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河南润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安泰箔业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润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安泰箔业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585号原告河南润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华公司),住所河南省鄢陵县城区。法定代表人苏勇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留军,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安泰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马国选,经理。原告润华公司诉被告安泰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润华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安泰公司40万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缴纳相同数额保证金。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润华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南安泰箔业有限公司40万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书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司亚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