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蒋佑求贩卖毒品、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佑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安刑初字第303号公诉机关安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佑求,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1月14日因吸毒,被安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2014年3月2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安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化县看守所。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4)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佑求犯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文亮、被告人蒋佑求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罪2014年1月份,被告人蒋佑求单独或者伙同杨某(已判刑)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麻古给吸毒人员卢某某、陈某某等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1月6日,在安化县东坪镇三荣宾馆的305房,被告人蒋佑求将约0.4克甲基苯丙胺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2、2014年1月的一天,在安化县银莲国际大酒店后面的旅社里,被告人蒋佑求通过杨某将约0.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3、2014年1月的一天,在安化县白云大豪茶马驿馆,被告人蒋佑求通过杨某将1粒麻古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卢某某。4、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蒋佑求在安化县东坪镇桔子宾馆302房,被安化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5.7245克。二、寻衅滋事罪2013年12月10日上午,被告人蒋佑求托谌某辉将自己妻子等人从安化县东坪镇坪溪村送木子村,谌某辉将人送到目的地后,收取了100元车费。被告人蒋佑求得知谌某辉收取了100元车费后,认为谌某辉收费太高,没有给自己面子,便找谌某辉理论。双方在理论过程中发生争执,于是被告人蒋佑求便电话联系谌某彪,要其带人携带砍刀到木子来帮忙殴打谌某辉。当日下午3时许,谌某彪联系了刘某亮、谌某和张某刚等人携带砍刀来到了木子,与被告人蒋佑求汇合,在被告人蒋佑求的带领下,几人冲至谌某辉租住在木子的住房内,当场遭到谌某辉持火铳威胁,被告人蒋佑求将谌某辉手中的火铳枪口拍下后,与谌某彪等人持砍刀将谌某辉手臂、腿部多处砍伤,后经鉴定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蒋佑求赔偿了被害人谌某辉12000元的医费用。上述事实,被告人蒋佑求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同案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住宿登记记录、鉴定意见书、收条等书证;证人卢某某、陈某某、杨某、邓某某、刘某、谌某、魏某某、谌某良、谌某彪、刘某亮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谌某辉的陈述;辩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佑求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蒋佑求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蒋佑求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罪中的第3笔及寻衅滋事罪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蒋佑求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蒋佑求犯数罪,依法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被告人蒋佑求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佑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蒋佑求的刑期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刘 鑫人民陪审员 彭卫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曹佩颖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