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一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一初字第5号彭赛桃刘德安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5号原告彭某,女,196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牛田镇栗山村。被告刘某,男,195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天子坡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1月5日以自愿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彭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肖力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文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