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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法民一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洪法民一初字第667号原告杨某某,男,1965年8月7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被告申某某,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向孙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舒蒙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