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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周商初字第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江阴盛达布春法兰有限公司与扬州众益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盛达布春法兰有限公司,扬州众益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周商初字第0313号原告江阴盛达布春法兰有限公司,注册号320281400008455,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欧洲工业园区砂山路。法定代表人顾根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扬州众益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号321027000068959,住所地扬州市望月路步行街245号。法定代表人苏志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盛达布春法兰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众益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盛达布春法兰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盛达布春法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盛达布春法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7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157元(原告江阴盛达布春法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阴盛达布春法兰有限公司负担。(接下页)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施剑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