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垦民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邵伟与阜康市鸿亿达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吴红军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伟,阜康市鸿亿达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吴红军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垦民二初字第5号原告邵伟,男,1956年10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彦斌,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康市鸿亿达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康市北亭二二二团修造厂院内。法定代表人吴红军。委托代理人吴成德,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吴红军,男,1969年3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红梅,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伟与被告阜康市鸿亿达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吴红军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邵伟负担。审判员  孙征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卢孝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