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民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付永安等人申请诉前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永安,马秀梅,周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保字第13-1号申请人付永安,男,汉族,1960年9月28日出生,住尉氏县南曹乡中山村五组。申请人马秀梅,女,汉族,1959年12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周俊杰,男,汉族,1983年12月16日出生,住尉氏县南曹乡砖楼村五组。本院于2015年1月4作出的(2015)尉民保字第13号财产保全裁定,现被申请人提供了反担保。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豫A880**号小型面包车的扣押。审判长 师玉洁审判员 沈凤丽审判员 霍青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霍彦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