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宕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冉某某、杨某某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杨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宕刑初字第110号公诉机关宕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冉某某,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甘肃省宕昌县人,住宕昌县城关镇大桥湾*号。现任宕昌县韩院乡食品药品监督所所长。无前科。2014年12月3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宕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月1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谢荣,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藏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甘肃省宕昌县人,农民。2006年至今担任某村支部书记。无前科。2014年12月3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宕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月1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宕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宕检公诉刑诉(2014)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某某、杨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宕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伟博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宕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12”地震后,临江铺乡某村上报灾后重建户时,被告人杨某某和其女婿杨锁平上报了异地重建户名额。后时任临江铺乡副乡长的被告人冉某某听说杨锁平不修了,便与杨某某商量,让杨某某将杨锁平的重建户名额继续保留,并将该户重建户让于其哥冉三娃修建,同时要求杨某某在后期工作过程中帮助其提供杨锁平重建户所需一切材料,并负责建立档案及验收材料。在杨的帮助下,该重建户最终通过验收。之后,冉某某通过杨锁平的存折领得重建补助款2万元,涉案款已追回。被告人冉某某、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08年“5.12”地震后,宕昌县临江铺乡某村在上报灾后重建户时,被告人杨某某和女婿杨锁平分别在乡上上报了异地重建户名额。后杨锁平因无力修建,决定放弃。时任副乡长的被告人冉某某得知后便与杨某某、杨锁平商量将杨锁平重建户名额继续保留,同时要求杨某某在后期验收时帮助提供杨锁平重建户所需一切资料,并负责建立档案及验收。杨当即答应。后冉某某将该重建户名额私自给了其兄本县哈达铺镇上哈竜村一社农民冉三娃,冉三娃遂在本县南河乡南河村口“212”国道边修建了砖木结构平房一处。在杨某某的帮助下该重建户最终通过了验收。之后冉某某通过杨锁平的取款存折领取了国家灾后重建补助款2万元,并将该款交付给了冉三娃房屋修建承包方郭福林。案发后,被告人冉某某主动向检察机关退缴了全部赃款。另查明,被告人冉某某于2014年11月20日向宕昌县人民检察院主动投案自首。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杨锁平、杨佐忠、杨锁进、杨锁清、冉三娃、郭福林的证言,书证临江乡信用社明细账单、储蓄取款凭条、记账凭证、救济款物领条、补助资金花名册、重建协议书、申请审批表、评估审批表、申请书、重建验收表、重建进度质量监督台账、临江铺乡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文件、情况说明、任职说明、临江乡人大代表主席团关于罢免杨某某代表资格的报告、韩院乡人大代表主席团关于暂停冉某某人大代表资格的决定、宕昌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关于冉某某自首的证明、县农行现金缴款单、二被告人户籍证明及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证据之间均能够相互印证,并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假手段,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领取国家灾后重建补助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冉某某在本次作案中相应起了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应予惩处,鉴于其在检察机关和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退赔了全部赃款,给国家财产未造成实际损失,且具有自首情节,故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本次作案中起了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且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亦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三)项、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九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冉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杨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冉某某所退缴赃款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董世权代理审判员 邓小军代理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邓惠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