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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宋玉山与余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山,余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1520号原告宋玉山。被告余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玉山诉被告余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交费后仍不缴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秭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付雅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