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宋玉山与余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山,余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1520号原告宋玉山。被告余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玉山诉被告余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交费后仍不缴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秭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付雅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