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民执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莹与高洪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莹,高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前民执字第1578号申请执行人张莹。被执行人高洪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莹与被执行人高洪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前民初字第404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张莹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洪军给付借款10万元本金及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对被执行人高洪军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因被执行人高洪军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对其拘留十五天、罚款500元。2015年1月4日被执行人高洪军交付申请执行人张莹借款10万元执行款及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对被执行人高洪军提前解除拘留。本案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404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