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齐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顾竹影与被执行人黄国寿、杨秀萍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竹影,黄国寿,杨秀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顾竹影。委托代理人史振义。被执行人黄国寿。被执行人杨秀萍,个体户。申请执行人顾竹影与被执行人黄国寿、杨秀萍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找,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齐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云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鄂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