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叶江彬与陈振溪、王双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振溪,王双春,叶江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振溪,男,汉族,1973年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双春,女,汉族,1973年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江彬,男,汉族1981年出生。上诉人陈振溪、王双春因与被上诉人叶江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4)同民初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陈振溪、王双春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振溪、王双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承茂审判员 庄伟平审判员 陈丽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庄维旸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