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许祖理与陈永胜、赵欢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祖理,陈永胜,赵欢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255号原告:许祖理。被告:陈永胜。被告:赵欢朵。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祖理与被告陈永胜、赵欢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许祖理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祖理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迪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楼 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