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民一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房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一初字第503号原告房某某,女,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委托代理人乔小桃,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内丘县。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原告房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房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房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联青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