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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贺八法执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邹赛赛与被执行人陈福宗关于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贺八法执字第745号申请执行人:邹赛赛,现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陈福宗,现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邹赛赛与被执行人陈福宗关于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贺八少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该案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贺八少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新 伟审判员 白 素 明审判员 黎���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容   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