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法执恢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保社与被执行人白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保社,白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恢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马保社被执行人白文波本院在执行马保社与白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眉民一初字第0068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白文波共应执行案款40000元,受理费439.5元。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25000元,受理费439.5元,余款15000元未予执行。为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案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50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通知书内容执行清结案款150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眉民一初字第006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华审判员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喻永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