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行审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与白尚阁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沈阳市顺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审执字第17号申请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法定代表人刘春,男。委托代理人张军,男。委托代理人李胜春,男。被执行人沈阳市顺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尚阁,男。申请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于2014年9月5日作出沈规国土苏罚决字(2014)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1年擅自占用苏家屯区大沟街道办事处蛤蟆塘村西侧土地建房,占用土地2621平方米。其中:旱地114平方米、塘坑水面525平方米、村庄1717平方米、采矿用地265平方米,村庄部分为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余为限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处罚如下:1、责令将你非法占用的大沟街道办事处蛤蟆塘村西侧的土地退还给大沟街道办事处蛤蟆塘村村民委员会。2、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旱地、坑塘水面、采矿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依法没收你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决定书所决定的义务,亦未复议、起诉,故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并向本院提交了其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审查,本院认为,沈规国土苏罚决字(2014)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应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杨 丽审 判 员 许广武人民陪审员 关 晶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黄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