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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浙江普洛康裕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普洛康裕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北京中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116号原告:浙江普洛康裕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海平。被告:北京中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浩。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普洛康裕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何金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郭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