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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皇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代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皇民初字第1号原告代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惠 晖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全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