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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8-04-28

案件名称

时良荣与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山林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良荣,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山林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001号原告:时良荣,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戴厚平,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山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街道山林村,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叶成彬,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时良荣与被告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山林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时良荣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良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良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时良荣负担。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肖珺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