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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城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迟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城民初字第187号原告于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田绍军,吉林首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迟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由于双方和好,故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学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闫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