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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东安帝斯智能家具组件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鑫隆祥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安帝斯智能家具组件有限公司,佛山市鑫隆祥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615号原告广东安帝斯智能家具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霍泰安,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霍泰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佛山市鑫隆祥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郑全洲。原告广东安帝斯智能家具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鑫隆祥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斯琳独任审判。后��案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霍泰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市鑫隆祥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从2010年开始向被告供应家具用五金配件,货款实行月结方式。2014年8月,原告向被告供应价值22050元的货物,被告收到货物后对货款恶意拖欠,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所欠货款22050元及利息617.4元,合计22667.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证明内容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送货单一份,进仓单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22050元货物���3.顺德农商银行交易凭证一份,电子银行交易回单五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一直有生意往来,之前的货款已结清,但最后一批即案涉货物被告没有支付货款。本院依法向被告佛山市鑫隆祥家具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其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全部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故本院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素有生意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家具五金配件。双方的交易习惯大致为,被告通过电话向原告下订单,原告根据被告要求下单生产,后再送货至被告仓库。被告的仓管员收货后在送货单上签名并开具进仓单给原告。原告月结时凭送货单与进仓单去被告处收款。2014年8月20日,原告向被告提供价值为22050元的铰链,被告的工作人员“陈兰”在原告开具的送货结算清单及被告开具的进仓单上签名确认,并一并交予原告保存。后原告凭该送货结算清单及进仓单向被告催收货款,但被告仍拒不支付。原告遂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买卖交易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供应价值22050元的货物,被告也已收货并进仓,但其并未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205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请求的货款利息,根据庭审证据及陈述,均无证据证明价款的应支付时间,故原告对被告的起诉视为其对价款的追讨,故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罚息利率9%计算为宜,相当于月利率0.75%,而原告诉请的利率标准月利率1.4%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庭审中又明确只主张2014年9月及10月的利息,此后利息放弃,属公民对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本院照准,即视为被告不需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鑫隆祥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安帝斯智能家具组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050元;二、驳回原告广东安帝斯智能家具组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3.34元(原告广东安帝斯智能家具组件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鑫隆祥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斯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翠莲第4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