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周明亮、胡琴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周明亮,胡琴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03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张浩,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洋,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平,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明亮,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胡琴丽,女,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周明亮、胡琴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货币资金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明亮、胡琴丽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