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武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鱼龙与张茸莉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鱼龙,张茸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武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鱼龙,男。被执行人张茸莉,女。申请执行人鱼龙与被执行人张茸莉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鱼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初字第003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茸莉给付孩子鱼子涵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抚养费600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茸莉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交纳案件款6000元,该款申请执行人鱼龙已领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武执字第0002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斌合审判员 张 博审判员 曹庚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任小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