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220号原告:刘某,女,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现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马敬海,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凤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岳露露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