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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执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吴爱芹与王庆周、张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爱芹,王庆周,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1930号申请执行人:吴爱芹,职工。被执行人:王庆周,职工。被执行人:张丽,职工。申请执行人吴爱芹与被执行人王庆周、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2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要求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庆周、张丽在银行的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胥风莲审判员  刘玉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