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执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吴爱芹与王庆周、张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爱芹,王庆周,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1930号申请执行人:吴爱芹,职工。被执行人:王庆周,职工。被执行人:张丽,职工。申请执行人吴爱芹与被执行人王庆周、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2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要求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庆周、张丽在银行的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胥风莲审判员 刘玉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