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全民二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与罗再华、韦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罗再华,韦芳,饶礼平,杨世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00022号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椒陵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葛再球,该行董事长。被告:罗再华,1983年9月25日出生。被告:韦芳,1982年9月3日出生。被告:饶礼平,1961年8月4日出生。被告:杨世华,1981年10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罗再华、韦芳、饶礼平、杨世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罗再华、韦芳、饶礼平、杨世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员张文全和人民陪审员张宏群、何宏彬。审判员  张文全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霖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