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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焕芝执行裁定书(冻结)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焕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大街31号。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焕芝,居民。本院(2014)安商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被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刘焕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焕芝在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98账户中的存款直至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7月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 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