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浙江南王鞋业有限公司、王海珍与王海珍、林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王鞋业有限公司,王海珍,林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36号原告:浙江南王鞋业有限公司。被告:王海珍,公民身份号码3303031974********。被告:林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王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珍、林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向原告送达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原告未能在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缓交或其他不能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文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