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郑明勇与颜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勇,颜智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18号原告郑明勇。被告颜智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明勇与被告颜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明勇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娄晓钦人民陪审员 黄树贤人民陪审员 竺飞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方蓓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