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郑刚与张连、许传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刚,张连,许传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604号申请执行人:郑刚,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张连,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许传维,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作出的(2013)瑶民一初字第03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连、许传维的银行存款1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德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永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