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黄商初字第3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毛余斌与李会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余斌,李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商初字第3564号原告:毛余斌。委托代理人:陈徐红,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跃,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被告:李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余斌为与被告李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余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17元,减半收取3708.50元,由原告毛余斌负担。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肖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