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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剑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杨胜文诉方其斌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剑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杨胜文,男,1973年8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剑河县人。被执行人方其斌,男,1963年3月23日生,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剑河县人民法院(2008)黔东剑民初字第01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方其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人杨胜文借款9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1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其斌至今尚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方其斌在剑河县信用联社革东分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方其斌在剑河县信用联社革东分社的存款966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应武审判员  黄万林审判员  杨通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昭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