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市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3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杨福宏,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郭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