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贾某乙与贾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乙,贾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44号原告贾某乙,女监护人路某某,女原告贾某甲,男原告贾某乙与被告贾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全部负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员 丁德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谢莹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