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烟牟执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汉国、宋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国,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牟执字第1012号申请执行人刘汉国。申请执行人宋磊。申请执行人刘汉国与被执行人宋磊欠款纠纷一案,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烟牟三初字第3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0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亦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烟牟三初字第3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新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牟永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