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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行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齐明智与平山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土地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明智,平山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石家庄市经济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平行初字第49号原告齐明智。委托代理人李力涛,石家庄市平山工业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山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文治,局长。第三人石家庄市经济学院,住所石家庄市槐安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军,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明智不服被告平山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为第三人石家庄市经济学院颁发平国用(2012)第35-359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明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尹新国审 判 员  焦国才人民陪审员  王亚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