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健与被申请人钟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健,钟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黄健,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钟金莲,女,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黄健因与被申请人钟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钟金莲在邵阳恒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股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价值相当的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原因成立,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担保,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让上述财产,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钟金莲在邵阳恒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股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未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凯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