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钢执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刘文军与莱芜万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军,莱芜万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钢执字第763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军被执行人莱芜万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被执行人未履行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4)钢商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莱芜万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存款107345元至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员 张恒贵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吴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