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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海甲厂与上海乙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1368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1368号原告上某甲,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韩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浩楚、王双,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某乙,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辛某某。委托代理人黄佩凤,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某甲诉被告上某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某甲负担。审判员 秦 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学禹审判员 秦 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学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