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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贾鸿儒与马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鸿儒,马志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10号原告贾鸿儒(又名贾红儒),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志龙,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鸿儒与被告马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鸿儒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鸿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331.5元,由原告贾鸿儒承担。审判员  李宝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