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贾鸿儒与马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鸿儒,马志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10号原告贾鸿儒(又名贾红儒),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志龙,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鸿儒与被告马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鸿儒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鸿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331.5元,由原告贾鸿儒承担。审判员 李宝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