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8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LRC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LRC制品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8145号原告LRC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波可夏尔,斯劳,巴夫路103-105号。法定代表人罗西那·巴克斯特,授权签字人。委托代理人黄晖,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丝丝,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杰。原告LRC制品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017637号《关于第10628809号“F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LRC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LRC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梁 菲代理审判员 张美红人民陪审员 李新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郎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