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羊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川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川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羊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川。辩护人赵旭东,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卯静,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公诉刑诉(2014)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川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振华,被告人张川及其辩护人赵旭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川伙同彭某某、冉某甲、冉某乙、冉某丙(四人已判)、何某某、冉某丙、小吴、杨某某(均在逃)共谋利用女色引诱实施抢劫,由杨某某通过陌陌交友软件和微信寻找目标。2014年5月8日晚8时许,杨某某约被害人唐某某在本市青羊区文家乡英国小镇见面,后彭某某、冉某甲、冉某乙、冉某丙将唐某某绑至张川车上,挟持至青白江区凤凰湖附近一块草坪地上,对唐某某进行殴打、威胁、强迫被害人唐某某交出银行卡,随即从银行卡内取走现金4900元,并强迫其写下10000元欠条后逃逸。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张川伙同彭某某、冉某甲、冉某乙、冉某丙等人采用同样的手段,在本市金牛区天福龙街时代金宇酒店强迫被害人张某某交出银行卡并当即取走现金3400元,强迫其写下5000元的欠条后逃离。2014年10月19日,被告人张川被警方挡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罪犯彭某某、冉某丙、冉某乙、冉某甲的供述;被害人唐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张川对盗窃犯罪事实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对被害人唐某某、张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二被害人的收条及谅解书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川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川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根据被告人张川在本案中所处的作用和地位,承担其罪责。被告人张川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主动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无异议。并提出被告人张川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其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以酌情采纳。但其提出张川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从审理查明的事实看,被告人张川积极参与实施抢劫,不应认定为从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唐志敏人民陪审员  陈祥凤人民陪审员  田林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丁 洁附: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四条���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