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申请执行陈明菊、肖雪、郑显勇、刘玉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7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陈明菊,肖雪,郑显勇,刘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中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西街163号。负责人蒋强,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永胜,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曾智勇,男,197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职工。被执行人陈明菊,女,195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肖雪,女,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郑显勇,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资阳市人。被执行人刘玉华,女,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明菊、肖雪、郑显勇、刘玉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3)资中民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明菊、肖雪、郑显勇、刘玉华债务本息24943.03元(截止2014年10月28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80元和本案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陈明菊、肖雪、郑显勇、刘玉华限期履行资中县人民法院(2013)资中民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标的款24943.03元,案件受理费380元,承担执行费28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陈明菊、肖雪、郑显勇、刘玉华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陈明菊、肖雪、郑显勇、刘玉华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3)资中民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邓艳霞(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