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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杨成成没收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027号被执行人杨成成。被执行人杨成成因犯抢劫罪,本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4)二中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杨成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刑一庭于2014年12月22日移送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成成名下所有的银行帐号的存款;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属于被执行人杨成成其他个人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余德金审判员 戴建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余 庆 百度搜索“”